2014-02-18 13:23:46板新
新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籲請業者注意遵循
新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籲請業者注意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102年9月11日修正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03年3月1日生效,茲因該緩衝期將屆,提醒業者注意遵守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菸害防制法規定,增訂禁止以折扣價格或其他優惠方式發行菸品禮券或以菸品禮券為贈品或獎品。
(二)定明發行禮券業者,無論係採取任一種履約保證方式,均須將履約保證內容於禮券券面明顯處清楚載明;如發行人以信託專戶方式作為履約保證之方式,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不得少於1年。
(三)為保障持有人權益,增訂商品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時,得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及記名式禮券遺失或被竊,得申請補發之規定。
(四)禮券屬預付型交易,如由無實際提供商品之第三人發行,消費者不易知悉業者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增加風險評估之不確定性,為避免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發行禮券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增訂無實際提供商品者不得記載為禮券發行人等規定。
聯 絡 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510
附件: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附件: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分 類: 國庫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