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1 10:14:15板新
銷售貨物收取貨款若主張代收轉付應負舉證責任
銷售貨物收取貨款若主張代收轉付應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目前查獲甲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雖主張係協助乙公司收購貨物及代收貨款,惟未能提供代收轉付事證,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營業人系爭期間經營資源回收物,依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筆錄及相關資金流程查核結果,甲營業人與乙公司間有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且甲營業人亦自承有協助乙公司收購及收受該公司款項之事實,既然甲營業人於系爭期間本身有從事銷售資源回收物,其主張系爭收購行為係代乙公司協助收購貨物及代付貨款,性質為代收轉付,自應由甲營業人負舉證之責,惟其未提示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所稱為實。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代收轉付之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因無法提供事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302-170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