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6 17:16:34板新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則該筆生前贈與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1029月間死亡,繼承人申報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乙君之土地,經查發現乙君已先於10112月間死亡,其配偶關係於甲君死亡前已消滅,則於甲君死亡時,該筆贈與之土地不屬上開條文所規定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該贈與之財產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且配偶關係仍存在者,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如其配偶已先死亡,因配偶關係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2226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