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6 17:14:31板新
營利事業購買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公司費用
營利事業購買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公司費用
邇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類歸屬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除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入百貨、超商、量販店或餐飲等公司之商品禮券(或折價票券)列報交際費,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供核,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5
彙總編號:10302-110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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