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3 17:41:13板新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地方政府調整方案業於10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精進改善部分地方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及運用,存在待運用數偏高,及預算執行率偏低等問題,財政部於10214月間,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地方政府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經討論確定盈餘分配調整方案,業於102122日完成「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修正發布作業,並自10311日起施行。

  財政部表示,修正後之地方政府盈餘分配方式,業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內涵,先依各地方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按月先行撥付,並以15%平均分配、25%按銷售比例分配、60%按6項社福人口指標權重進行分配。如當年度結算盈餘超過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合計數者,再按盈餘運用考核成績級距,另為定額撥付。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相較於102年以前採15%平均分配各地方政府、及按人口數及銷售比例各42.5%權重之盈餘分配方式,本次修正除將銷售指標權重由42.5%調降為25%,以有效解決盈餘分配集中於直轄市等都會區域之情形外;人口數指標按42.5%修正為6項社福人口指標,各以10%進行分配,亦較可反映地方社福需求,符合公益彩券發行之立法目的。至於按盈餘運用考核成績另為撥付,則有助強化監督地方政府之盈餘運用,提升盈餘運用效率。

聯絡人:羅瑞宏

話:2322-8098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