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8 17:12:50板新
自102年度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之計算,係以當年度轉讓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數量加總計算,如合計在10萬股以上,應全數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非僅就超過10萬股的部分核實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上開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時,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而非以家戶為計算單位。也就是說,同一申報戶內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該局呼籲,如對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此外,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均建置有證所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國稅局並設有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