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8 17:11:02板新
職工福利社、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及福利站等,如有對非社員或非會員銷售貨物、勞務者,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及職工福利社,如有對非社(會)員銷售貨物、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組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職工福利社及福利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會員或社員者,始有免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80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01261930號函釋規定,合作社及員工福利機構,如兼營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通知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或對社員(對內)及非社員(對外)之販售區域予以區隔分開,或作其他易於辨識之處置;其屬對社員(對內)之銷售額部分,予以免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呼籲前述單位或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社(會)員之行為者,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受處罰。【#50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景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