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6 17:36:55板新
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地段佳之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對於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的藥局,是否需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的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屬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3.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除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需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