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4 17:39:26板新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年度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多家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短漏報股利收入金額,未將其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亦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致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收入,應計入當期免稅額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惟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為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所明釋。營業人若未依前揭規定,短漏報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01年度兼營營業人查核將於近期展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當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是否已覈實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若發現因計算錯誤等原因致短漏報股利收入逃漏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