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7 17:45:46板新
個人欠稅未達100萬元,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100萬元以上,因擔心被限制出境,故先繳納罰鍰20萬元,認為只要欠繳應納稅捐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就可放心地利用假期攜帶全家出國旅遊,卻在辦理出境時,被告知因欠繳稅捐而被限制出境。甲君來電詢問原因,該局查明甲君滯納所得稅雖未達100萬元,但該欠稅已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嗣甲君繳清全部稅款,該局即以最速件傳真通知行政執行分署銷案並解除甲君的出境限制,甲君全家人方得以順利出國旅遊。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係規範稅捐機關之稅捐債權保全措施,以欠繳本稅及罰鍰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為標準;而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如何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著重在納稅義務人有無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之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事。二者對於限制出境的目的、要件、限制出境的機關均有不同。欠稅經稅捐機關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得限制住居情形時,縱使欠稅未達100萬元,仍可能被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執行外,還可能因此被限制出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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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