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6 17:43:34板新
甲公司會計小姐問:公司有給付薪資給員工時,目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
、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給付之所得,若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若有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若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保障自身租稅權益,免於受相關法律規定處罰。【#465】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姿菁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