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7:36:24板新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仍須課贈與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他想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弟弟,是否如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不用課徵贈與稅。以陳先生為例,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弟弟,因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開規定,仍需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作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尚須需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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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9-12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