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5 17:54:55板新
農業用地贈與子女免課贈與稅,但應繼續農用5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年前將名下3筆公告現值總額4,200 萬餘元的農地贈送給兒子乙君,惟日前乙君因經商失敗,遭債權人索債而將受贈農地轉讓給他人,經國稅局查獲,依上述法條規定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國稅局乃依法,向贈與人陳君追繳應納贈與稅398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國稅局再一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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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9-12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