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4 17:52:57板新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

該局指出,依現行「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而海外所得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故納稅義務人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渠等購買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之財產交易所得9,559,736元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所得924,623元,致短漏所得稅額1,022,318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已自991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97

 

彙總編號:10208-1804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