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3 17:55:17板新

短報酒品出廠量,連補帶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產製廠商出廠之酒品,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菸酒稅,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然而廠商往往藉短漏報出廠數量的方式逃漏稅,國稅局將鎖定大賣場、便利商店的市售酒品,追查有無短漏報出廠數量漏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米酒課稅方式修正後,廠商產製低價米酒誘因已不復存在,產製廠商即轉而產製售價偏高之葡萄酒、高梁酒等酒品,其銷售通路亦由一般傳統雜貨店及市場轉為大賣場、便利商店,藉以提高酒品價格,提升公司知名度、建立品牌。該局最近即鎖定會計制度完備具連鎖規模之大賣場,由最末端零售點之進貨情形層層回溯追查至產製廠商,追查出廠商漏報2萬多公升出廠數量,僅菸酒稅即補罰400餘萬元,後續尚有漏開發票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罰。國稅局表示,廠商銷售酒品予國內經銷商,除非該經銷商會計制度健全,否則廠商很容易藉由短漏開發票,達到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菸酒稅的目的。惟廠商百密一疏的是酒品具品牌專屬性,國稅局可由最末端的零售點循線層層回溯追至產製廠商,並計算出廠商應申報之出廠數量,補獲逃漏稅額。目前該局仍鎖定某些申報異常廠商展開大查稅。

 

該局特別呼籲,為有效遏止逃漏菸酒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每年皆會訂定查核計畫,產製廠商切勿心存僥倖,如有短漏行為,務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即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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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8-13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