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3 17:53:44板新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裁罰倍數由0.5倍調降為0.25倍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2711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參考表),有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之銷售價格,違章情形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且1年以內經第1次查獲,納稅義務人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原按漏稅額處0.5倍罰鍰,修正調降為處0.25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12月銷售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481,649元,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72,247元(481,649元×15%),因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且為1年以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依本次修正後裁罰參考表規定,應處漏稅額0.25倍罰鍰計18,061元,較修正前處0.5倍,罰鍰減少18,061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部分,對於修正發布時罰鍰尚未裁處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因此,該局本於愛心辦稅的原則,針對未確定案件,若屬已繳納罰鍰,則主動辦理退稅;若屬尚未繳納罰鍰,亦主動辦理更正裁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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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8-18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