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利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之推動,簡化各類關務措施,打造便利經商環境,增加國內產值,財政部於102年8月28日發布「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將有效簡化通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同時兼顧法令鬆綁,以落實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內容及影響重點如下:
一、擴大自由港區營運效能:增列自由港區事業得委託及受託辦理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作業之處理。
二、簡化委外加工審查條件及審查程序:為提升審查效率,並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之委託加工案件係由管理機關核准,爲利其加工審核作業銜接,增訂海關得將委託加工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准事項,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
三、簡化及控管貨物進儲、提領之帳務處理事項:為簡化及控管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貨物進儲、提領之帳務處理,增列自用機器、設備之消耗性物料,事先向海關報備核准,得憑領用數除帳;進儲供修理後再輸出或銷售之貨物,其使用之零組件,因情況特殊無法編製單位用料清表,得依領用數除帳之相關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存儲之貨物,因貨物性質經海關查明屬自然短少者,短少部分得核准除帳。
四、放寬廢料、廢品、下腳處理:考量實務作業需要,增訂作業過程產生之廢料、廢品、下腳,因情況特殊,得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不運回自由港區之例外規定。
五、放寬貨物盤點規定:為利執行盤點作業,增訂因故無法運回之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及展覽貨物,應向海關申請核准於區外辦理年度盤點作業之規定。另增訂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年度盤點作業時,同一料號之原料,如部分為免稅,部分為已稅,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免稅及已稅原料帳;未能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免稅原料數量;已稅原料發生盤差者,免予補稅。
該署進一步表示,本次通關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將可具體落實法令鬆綁及簡政便民之政策,更能營造安全便捷之通關環境。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