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17:12:01板新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按實填報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虛列或重複減列之情事,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在審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最常發生誤報的項目是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之填報,因此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按實填報。
該局以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為例,若該公司100年度有稅後純益220萬元,另帳列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50萬元,87至99年度則有累積虧損250萬元,即截至99年底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故該公司實際須彌補之虧損數為100萬元;倘該公司誤以100年度稅後純益220萬元全數列報彌補87至99年度之累積虧損,則其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220萬元與實際彌補虧損數100萬元之差額120萬元即為虛列數,倘因此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