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30 17:45:38板新
納稅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申報並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者,可適用較輕之裁罰倍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實施以來已滿2年,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未依法申報之案件,均特別加強查緝,經查獲而補徵稅額及裁罰之案件占相當大的比例。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出售前揭不動產時,如符合特銷稅條例課稅範圍者,應填寫申報書及繳款書,自行向金融機構繳清稅款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依法辦理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裁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報特銷稅,而違反特銷稅條例規定之違章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將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故民眾如因未依法申報特銷稅,而遭補稅及裁罰時,請務必配合國稅局之輔導,於裁罰處分前補報並補繳稅款,得以適用較輕裁罰倍數。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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