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4 17:26:25板新
已確定案件所適用之法令,嗣後雖因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逃漏稅捐,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令釋核定補徵稅捐之處分確定後,該等令釋雖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土地公告現值列報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甲君涉有安排資金流程墊高捐贈土地取得成本情事,乃依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第0920452464號及94年2月18日台財稅第09404500070號令釋,按捐贈土地公告現值16%核定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甲君對該補徵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後,因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甲君並繳清稅款在案。其後甲君始繕具申請書主張上開令釋違法,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經否准後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遞經駁回。法院判決略以,司法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系爭行政處分於大法官解釋公布已經確定,雖所依據之財政部令釋經宣告違憲,但並不受該違憲解釋之影響,甲君不得主張已經確定之行政處分適用法令錯誤,而申請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司法院解釋之效力,依該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8號解釋,除解釋文另有明定者外,並無溯及效力,而係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本件案關之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解釋文對其效力並未另為規定,故係自該號解釋101年11月21日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至於101年11月20日以前已確定之案件,並不受該號解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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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