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7 17:38:17板新
發現漏稅了,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額時,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下列之處罰,所涉及之刑事責任並得免除其刑:
1、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2、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補充說明,所謂「未經進行調查」,是指案件承辦人員尚未進行函查、調卷(帳)或調閱資料等行為,如納稅義務人補報繳及提出更正前
,承辦人員已經進行調查,不論其短漏報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則無上述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之適用。【#359】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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