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6 17:44:05板新

為管制違規廠商出口使用未經核准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製造食品,違規廠商出口之澱粉產品,報關時須檢附檢驗合格證明,始准出口。

臺北關表示,自即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管制違規廠商報運出口「澱粉類產品及原料號列清單」所列貨品分類號列,電腦已列入C2以上通關方式,惟僅就該清單備註欄所載之貨物實施驗證。該關呼籲廠商報關時應檢附政府認證實驗室之檢驗合格證明,以免影響出口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