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7 17:02:00板新
為避免影響廠商申請外銷品核退稅之權益,請進口業者於報單申報時填報正確納稅辦法。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已於102年1月1日續恢復1千7百餘項稅則號別,可辦理外銷品核退進口原料關稅,為免廠商因不諳進口報單納稅辦法之申報,致影響退稅權益,請各符合退稅條件且欲辦理退稅之業者,應於原料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報代碼「32」(外銷品原料稅款繳現),勿填報「31」(稅款繳現)。
該關並請業者注意報單更正時效,如原料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填報有誤者,應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至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以免逾報單更正期限而喪失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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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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