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8 17:17:39板新
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解散進行清算並選任其擔任清算人,由於該公司解散前因滯欠稅款,經稽徵機關限制負責人乙君出境,其是否聲報就任清算人後即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 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經限制出境後如有變更負責人,應以變更後之負責 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擔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且無須再就相同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至公司解散進入 清算後始限制出境者,則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法人人格仍然存續,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將公司稅捐繳納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規定,清算人就未繳清之稅捐應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清算人宜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楊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2
彙總編號:10206-160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