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8 17:05:14板新
出售土地容積權益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認屬權利交易性質,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釋規定,其出售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但是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未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即將該權利移轉,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買主,其移轉容積權益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另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要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該局查核○○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購入之土地容積權益,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A君與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賣方B君不符,且該公司開立之支票抬頭皆為B君,經查證結果,B君為仲介,而C君才是向A君購買土地容積權益而未辦土地產權過戶之實際出售人,該局核定B君漏報96年度佣金收入167萬餘元,C君漏報財產交易所得63萬餘元,並據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交易而短漏報所得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怡皙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