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1 17:06:42板新

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利用午休時間在營業處所辦理業務討論會,提供餐點,該餐費之憑證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辦理業務討論會與業務有關,所購買貨物或使用勞務之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果僅用餐聯誼,未有業務檢討會,相關支出屬酬勞員工性質,與業務無關,其進項憑證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5-140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