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0 17:07:52板新

簡化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辦理水土保持處理及設施之作業程序,提升行政效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加速水土保持機關辦理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相關水土保持處理及設施,積極配合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於102426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點狀及線狀公用設施使用要點」,免簽訂書面契約,由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以公函同意即可。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以不支付使用費方式設置公用設施,原須先簽訂書面契約,與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約明負責管理維護責任,及終止契約時應將土地騰空返還或回復原狀。考量水土保持設施之施設常具緊急性,為免因簽訂書面契約程序影響施設時程,乃予以簡化,以公函取代契約,日後國產署收回土地時,水土保持機關不需將土地騰空返還或回復原狀,以保國有土地水土資源、減少災害。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芳宜

聯絡電話:(022771-8121 分機 1211

 

 

分 類: 國有財產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