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6 17:06:40板新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所得稅申報,其效力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代理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國稅局仍對納稅義務人本人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相關函釋亦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其效力直接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申請復查,主張係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不知有漏報情事,請免處罰鍰。該局復查決定,甲君雖非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但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如因受委託人之疏失而發生漏報所得情事,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甲君負責,不因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免除責任,復查駁回。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他人辦理,仍須自行檢視核對申報內容,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遭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