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6 17:03:17板新
綜合所得稅逾期自動補報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有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逾期尚未申報者,應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稅額將依法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將一律免除。
該局指出,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2年5月31日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02年6月6日始發現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計算後應自行繳納稅額為100,000元,於當日至經收稅款處繳納,因已逾原法定繳納期限6日(6月1日至6月6日),則經收稅款處會依納稅義務人逾期天數加計利息22元(100,000元*1.37%*6/365=22元),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有逾期自動補報並須補繳稅款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向該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填寫繳納。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