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 15:19:28板新
本(102)年3月27日上午10點03分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1強震,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災害損失申報期限
依據中央氣象局最新資料顯示,3月27日上午10點03分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1強震,震央位於南投縣仁愛鄉,全台民眾皆感受明顯搖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及後續餘震可能會帶來之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或派員勘查後,據以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另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該局除於各單位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請書表外,另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專區服務/災害損失提供線上申請及書表供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如果對「災害損失報備」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鄭淑蓮,電話(04)23051111轉891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