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6 17:33:33板新

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適用條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1011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

只要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即可列報為扶養親屬,並自本年度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有年齡限制,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限制條件,經10012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財政部乃主導修法並期能符合上開解釋意旨及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仍應注意須符合上開適用條件,以免遭剔除補稅。【#13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龔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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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