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7 13:53:38板新

中央健康保險局追扣或補付醫療院所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下稱健保收入),自95年度起,改以醫療院所每年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其成本費用;因健保局追扣或補付醫療款與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總額點值結算後與原核算點值之差異所造成,故該追扣或補付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執業之診所98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執行業務收入1,854,261元,並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執行業務所得394,566元。A君復查主張健保局98年度補付97年度之收入105,511元,已包含於98年度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內,應以該補付金額依年度平均點值換算之點數計算必要費用云云。經該局以,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自95年度起,健保收入係以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為計算成本費用之基礎,而該97年度補付金額僅係97年度第2季至第4季總額點值結算後之補付金額,97年度核定點數並無變動,故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A君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劉淑華,電話:04-230511118256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