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17:06:26板新
廠商產製或進口「空氣炸鍋」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產製或進口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所規定電烤箱範疇,應課徵稅率15﹪貨物稅。
該局說明,鑒於科技發展迅速,電器產品功能日新月異,且有朝向單機一體多功能之趨勢發展。廠商產製或進口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空氣炸鍋」,既經參據經濟部工業局及標準檢驗局提供專業意見,該貨物之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及應適用之電器檢驗標準等要件,皆與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電烤箱相同,核屬應課徵貨物稅之範疇。
該局近一步說明,為考量「空氣炸鍋」電器產品外觀及內部構造等確與傳統電烤箱迥異,且兼顧事實及租稅公平原則,轄內如有產製前揭貨物之產製廠商,請儘速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102年2月28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避免事後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敏琪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7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