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9 17:09:35板新

預收貨款發票不漏開,實在好安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這樣的行為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另預付貨款之營業人則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甲公司大量進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三成貨款作為訂金,甲公司收取三成貨款時並未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甲公司是於陸續出貨時才隨貨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貨款先由預收貨款中抵銷,嗣後,乙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甲公司暫停出貨,預收之三成貨款尚有數百萬元未抵銷,經稽徵機關查獲,就未抵銷貨款金額計算甲公司漏稅額補稅,並就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重處罰。

國稅局又說: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取消交易契約退回訂金,尚無補稅處漏稅罰問題,惟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行為罰。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要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事後交易取消退回預收訂金時,則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應他人要求而不開立,以免因小失大。【#0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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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