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17:13:10板新
「空氣炸鍋」核屬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
(臺中訊)請「空氣炸鍋」之產製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102年2月28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1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635060號函釋,「空氣炸鍋」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電烤箱範疇,應課徵貨物稅,廠商產製或進口採電熱或微波烤炙之加熱原理,以烘烤食物為主要功能且具有封閉箱體之「空氣炸鍋」電器產品,該產品之加熱原理、產品主要功能等要件,皆與貨物稅條例電烤箱相同,核屬應稅貨物,應課徵15%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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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供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第三課稅務員:丁憶雲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09)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