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17:09:51板新

莫驚慌!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如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拍定者仍可辦理過戶。


某甲向行政執行分署拍得車輛乙部,卻獲知該車已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為禁止處分,擔憂其權益會否因而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禁止處分之稅捐保全行為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不在禁止之列,民眾如經由拍賣程序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因此,民眾如遇到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者,除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之情事外,各監理所(站)可逕依行政執行分署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原囑託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註記。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徵起欠稅,各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已積極進行雙邊合作追查稅款,並加速拍賣或變賣各項執行標的物,民眾如需取得相關拍賣資訊,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動產(動產)拍賣公告網站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12-16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