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4 17:20:08板新
公司結束營業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貨物湖內區李先生來電詢問
公司結束營業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貨物湖內區李先生來電詢問,因其本人不善經營擬將公司結束營業,將其餘存之存貨分配給股東,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認定標準。公司結束營業若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縱未收取代價,仍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報繳營業稅。【#55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怡惠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84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