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2 17:40:30板新

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今(22)日院會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公共債務法修正,係因應地方改制,重新檢討賦予各級政府合理債限,並將債限計算基礎與國際接軌,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與國際接軌,1年以上債務總債限計算基礎改以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可舉借數維持不變
  各級政府總債限計算基礎,由現行前3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以下簡稱GNP)平均數,修正為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以下簡稱GDP)之平均數,並在各級政府可舉借數維持不變下,債務上限由前3年GNP平均數之48%換算調整為前3年GDP之50%。
二、因應地方改制,合理調整各級政府債限架構
  為因應地方改制,賦予直轄市合宜自治能量,使其施政更具彈性,取消臺北市及高雄市債限為前3年度GNP平均數3.6%及1.8%,將該2直轄市、改制之直轄市及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劃歸直轄市後,連同其餘縣(市)及鄉(鎮、市)之整體債限調整,並配合債限計算基礎之修正,修正後各級政府債限分別為41.2%,直轄市7.25%,縣(市) 1.43%,鄉(鎮、市) 0.12%。
三、強化地方政府財政努力
  為激勵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將財政努力因素納入年度流量債限管制,即依其前3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之正負成長率以為管制,以兼顧其施政需要及維持財政穩健。另有關直轄市修法後新增可舉借數,除評估其經濟規模外,並按各直轄市之自籌財源占其歲入比率計算分配,以評估其財政能力及償債能力,激勵地方政府加強財政努力。
四、輔以配套措施,落實財政紀律
1. 增訂地方政府強制還本規定
  直轄市維持按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強制還本,本次修正增訂縣市及鄉鎮(市)至少應按上年度未償債務餘額1.6%編列強制還本;舉新還舊者,須納入年度舉債額度。惟為免影響縣(市)及鄉(鎮、市)施政,實施日期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2. 增訂地方債務預警機制及相關管控機制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1年以上債務個別債限達90%以上時,增訂預警機制,請瀕臨債限之地方政府提出債務改善計畫供監督機關備查。
3. 增訂地方政府債務資訊揭露明訂入法
  為提升債務透明度,增訂各級政府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政府總決算充分揭露債務資訊等,將債務資訊揭露明定入法。 
4. 配合財劃法修法調整債務超限管制機制
對於債務超限之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按月管制撥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督促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改善債務。
聯絡人:蔡玉時 
聯絡電話:02-2322808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