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0 17:09:30板新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已寄繳款書補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據統計該轄區內營利事業所得稅101年度暫繳未繳及短繳案件計2,755件、補徵稅額新臺幣4億4,309萬元。
國稅局指出,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開徵繳納期間訂於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1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收到上開繳款書,可於繳納期間內至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另稅額2萬元以下之繳款書可持現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1月30日內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514】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秋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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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