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9 17:37:04板新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亦屬前揭
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
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 06-2298055
彙總編號:10111-15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