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4 17:29:07板新

財政部國庫署籲請菸酒業者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自菸酒管理法實施以來,共核發405家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及2,931家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據該部歸納,違反菸酒管理法而受行政處分案件,多肇因於菸酒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未於法定期間(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該部申請換照,而違反相關規定。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姓名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及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及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國庫署籲請菸酒業者時常瀏覽菸酒管理資訊網頁,以充分掌握相關法規訊息,如有上述變更情事,應儘速向財政部申請辦理,以免受罰。如有變更換照相關問題,請洽菸酒管理專線02-23979491,有關變更換照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www.nta.gov.tw/dbmode93/index.asp)下載。

人:段盛華

聯絡電話:2322-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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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