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1 17:16:01板新
國產局為提升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檢討修正出租法規, 予以合理化
國產局配合國家政策,刻檢討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出租管理辦法),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作農作、畜牧、造林、養殖使用,經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保護需要」及「無安全之虞」者,可辦理出租,俟奉行政院核定,將可嘉惠廣大農民。另為主動彈性釋出國家資產提供民間活化利用,提升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該局亦對得標租之標的選列原則予以放寬。
國產局表示,現行出租管理辦法限制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等地區土地,全面不得新辦出租,經實務運作結果,民眾反映不合實際,影響農作權益,為兼顧國家政策及民意需求,該局已研擬修正草案,並由財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召開3次會議討論獲致共識,將修正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就山坡地、海岸及嚴重地層下陷等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農業用地已實際作農作、畜牧、造林、養殖使用者,如經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保護需要」及「無安全之虞」情形,得辦理出租。上述修正事項國產局將循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為提升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已檢討標租規定,目前針對無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且無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均得視市場需求辦理標租,以
提升管理效益並增加民間投資利用途徑。101年下半年度該局所屬分支機構將辦理標租至少9次,102年度起每年工作目標設定標租30次,不僅可減輕管理成本,更可增加租金、稅收等有形、無形效益,創造國家與民間雙贏。
新聞稿聯絡人:蔡菊花科長
聯絡電話:27718121分機12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更新日期: 20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