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時具有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且可收看廣播電視節目之單機一體多功能電器產品,依其主要功能徵免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彩色電視機產品日新月異及貨物稅為單一階段銷售稅,具有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且可收看廣播電視節目之單機一體多功能電器產品是否徵免貨物稅,係以其產品出廠(或進口)時的主要功能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規定之應稅貨物而定。
中區國稅局說,由於多功能電視產品推陳出新,考量貨物稅性質及兼顧產製廠商與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認知之歧異等,財政部特別針對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時具有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且可收看廣播電視節目之單機一體多功能電器產品,訂定貨物稅徵免原則。
一、 產品之主要功能為收看廣播電視節目者,應按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稅率課徵貨物稅。
二、 主要功能屬上揭條款以外各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者,應依所屬各款規定稅率,課徵貨物稅;如其主要功能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稅貨物者,就不課徵貨物稅。
三、 無法判別其主要功能者,應依兼具之各項功能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之課稅項目及稅率,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課徵貨物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前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31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