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5 17:09:04板新

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當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支出時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周審核 06-2223111轉8061 
  彙總編號:10109-15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