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4 17:22:16板新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台南林小姐來電詢問,於100年間出售原向A建設公司購買之房屋及停車位給陳先生,雙方並約定由陳先生分3次支付買賣價款,交付尾款的日期為101年3月31日。該筆交易如有獲利,是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林小姐為例,買受人陳先生交付尾款之年度為101年,是林小姐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為101年,林小姐應於102年5月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 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10109-120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