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1 17:21:34板新
個人買賣房屋應妥善保存買賣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申報舉證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其所得核實認定之,如未能提出者,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97年間出售其坐落於臺北市內湖區之房屋,因未能提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併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系爭財產所得,而非將舉證責任加諸納稅義務人。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買賣房屋應妥善保存房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憑證,以利日後申報舉證,並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8
彙總編號:10109-18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