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8 17:38:53板新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對於涉及短漏報之違章情事者,財政部也另以函釋放寬適用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標準。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如果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被視同普通申報案件,也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以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近日查獲某公司99年度有出售廢料收入卻未申報為營業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反而誤列為營業成本加項,造成營業成本虛報,導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達300餘萬元,稅額51萬餘元,因短漏報所得稅稅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無法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該局遂否准該公司當年度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平時帳務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實記錄,如因帳務處理不慎而有短漏報情形,該局也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除可免除處罰外,適用盈虧互抵時,還可以用加倍的金額或比例,計算適用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的標準,公司可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文華06-2298030
彙總編號:10109-11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