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7 16:50:58板新

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之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滯納營業稅及罰鍰計4,200餘萬元,98年4月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傅君出境,嗣甲公司以該公司已於99年11月辦理解散登記為由,申請撤銷負責人傅君出境之限制,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尚須合法清算完結,始能解除出境限制;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依據公司法之規定,應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催報債權、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之清算事務,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並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公司如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或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經法院核發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亦不生合法清算完結之效果。甲公司雖已辦理解散登記,惟尚未依法清算完結,在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前,仍應繼續限制傅君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8-16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