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0 17:39:34板新
7月30日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申報退稅款核定之退稅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申報退稅屬於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並經國稅局核定結果如申報數辦理退稅之案件,將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統一辦理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1年7月30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前述公告代替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確認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該公告之日(101年7月30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1年7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1年7月31日至101年9月28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如非依前述方式辦理申報者,則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國稅局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1年8月9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1年8月29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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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