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0 17:38:23板新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雲林縣分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雲林縣分局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亦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即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民眾若對遺贈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p63.asp)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 課 承辦人:翁秋燕 電話05-534557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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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7/30